Essentials
一、广告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具体阐释
(一)基本原则概述
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原则,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原则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具体阐释
1. 广告真实性原则
广告信息本身真实性:即广告所传达商品信息应该与产品自身的质量、性能、功效、用途等相符,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的真实性体现在三个层次:核心产品层次即产品的有用性;形式产品层次即产品的用料、规格、价格、品牌、包装、款式、造型、色泽等;扩大产品层次即围绕产品的所有服务的综合,包括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 广告的合法性原则
主体资格要合法: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要具有发布某项广告权利,这种权利要与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内容要合法:广告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商品或开展的服务做广告;不得出现明文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表现形式要合法:广告的发布要符合法定程序,广告经营者要依法实行广告审查制度;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不得采用有偿新闻报道形式做变相广告宣传等。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广告准则的具体法律规定
广告内容准则:对应《广告法》第二章。
一般准则:对应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是指普遍适用于一切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的基本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特殊准则:对应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发布的标准。
虚假广告界定:对应第二十八条。
三、我国广告法制化建设的六个阶段
起步阶段|1949 — 1956
概况:这一时期,人民政府为加强广告行业和管理,广告业在一些中心城市有了一定的发展,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只提出了一些对广告内容、广告活动依法规范要求。
标志事件:1949年4月,天津公用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率先发布了《广告管理规则》,同年天津卫生局发布了《医药广告管理规则》,成为新中国最早广告管理行政规定。1949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告管理规则》。
主要规定:第一,规定了广告管理的原则与限制,重点对广告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二,规定了审批登记程序。广告经营者必须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始经营广告业务,无证照不得随意开业。第三,规定工商企业和个人刊播广告,必须出具与广告内容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刊播广告。第四,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征:以地方行政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未涉及这方面内容);对商业和非商业性的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没有明显区别;不同城市和地区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其他举措:对旧中国广告行业的改组整顿;建立广告同业公会;重视对广告内容的引导和审查,加强了对广播广告播出证明规定。
增强阶段|1956 — 1966
概况: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法制加强,广告管理的法制化进一步得以增强。广告业的发展带有很浓政治色彩。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广告监督管理,明确对外商来华广告管理的办法和管理部门。
特征:各地区的广告依然集中在大城市,广告法规规章相继作了趋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注意到了商业广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非商业广告管理上的区别;广告媒体范围和户外广告设置的范围有所放宽。
四性一格:1959年5月明确指出广告业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世界人民服务。提出广告事业要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性、思想性、真实性、艺术性,并要求广告要有民族性和民族风格。中国广告“四性一格”是中国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特色。
停滞阶段|1966 — 1976
概况:这一时期,广告积极作用被否定,广告作为封资修的东西被砸烂,广告管理机构解散,国家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广告事业发展陷于一片空白,广告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特点:广告从业结构被解散;商业经营单位被破坏;媒体广告基本消失。
实质发展阶段|1976 — 1994
概况:这一时期,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告管理从过去分散状态进入到统一管理时期。
标志事件:1980年国务院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全国广告。1982年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
特征:法制层次有了很大提高,由部门、地方行政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与主体法规相配套行政规章体系。
初步形成体系阶段|1994 — 2000
概况:标志着广告法制化进程进入了一个阶段,是我国广告立法及管理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广告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
标志事件:1994年首部《中国广告法》颁布与实行。1994年首部《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通过,我国广告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与国际接轨阶段|2000至今
概况:在实践中不断调整,适应数字时代,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标志事件:2008年《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施行。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四、标志性法规梳理
地方性法规:关键年份在建国初期。主要特点是分散管理,无法可依。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关键年份为1982年。主要特点是首次全国统一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关键年份为1987年。主要特点是法规体系完善,引入代理制。
1994年《广告法》:关键年份为1994年。主要特点是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
新《广告法》:关键年份为2015年。主要特点是适应数字时代,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
关于未成年人
概念与规范总结
〔PPT〕 广告法中涉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非常严格。主要包括: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第22条);使用未成年人形象须经监护人同意(第33条);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代言人(第38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发布广告(第39条);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内容有限制,不得劝诱购买或可能引发不安全行为(第40条)。
清风卷纸利用未成年人代言案
〔PPT〕 2016年3月,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超市发布的清风卷纸广告板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mi Lin(林志颖之子,生于2009年)的广告代言人形象。最终被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罚款十万元。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回答〕 本案中,广告主利用的代言人Kimi Lin在广告发布时年龄仅六周岁半,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条属于绝对禁止性规定,只要使用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推荐、证明,即构成违法。
小学生痴迷“烟卡”买卖
〔PPT〕 小学生群体中痴迷从烟盒上剪下带有商标的“烟卡”并折叠拍着玩,甚至形成了买卖产业链。多地教育部门发文限制。思考题:烟卡售卖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回答〕 所谓烟卡本质上是带有烟草制品商标、包装装潢等标识的载体。向未成年小学生售卖或任由其传播此类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实质上起到了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以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的客观效果,直接违反了该法条中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营销影响的规定。
关于代言人
概念与规范总结
〔PPT〕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体。代言人不仅要依据事实、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代言,还受到严格的合同关系约束。常见纠纷包括超期使用、超范围使用代言人肖像。
法定代表人或主播是不是广告代言人
〔PPT〕 案例中提到了陈欧“我为自己代言”、董明珠出演格力光伏空调广告。课堂思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代言是不是广告代言人?直播带货的主播是不是广告代言人?
〔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回答〕 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属于广告主以外。针对法定代表人,PPT中呈现了两种观点的探讨:观点1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行为代表企业法人,其与企业密不可分,属于广告主的自我证明,不属于广告主以外的代言人;观点2认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形象具有独立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的职务行为。针对直播带货主播,需要看其具体身份:如果主播本身就是网店经营者,那他属于广告主或发布者;如果主播受雇于MCN机构或者只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用自己的名义去向粉丝推荐产品,就构成了广告主以外的广告代言人。
马伊琍代言“茶芝兰”奶茶涉骗局
〔PPT〕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茶芝兰”奶茶招商骗局,当事人伪造排队、制造虚假流水,涉嫌诈骗。品牌代言人马伊琍工作室随后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在发现品牌违法后已解约。
〔第五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茶芝兰属于普通招商加盟项目,不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因此对代言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明星代言人,在接洽招商类广告时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如果未对该品牌的真实资质、流水数据进行合理核查,导致在应知其为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作推荐,就需要与诈骗的广告主一起向受损的加盟商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若被查实未尽责,还会面临行政罚款及三年禁业的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
概念与规范总结
〔PPT〕 不正当竞争的体现形式包括:商业标识的假冒、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各主体不得在广告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的“互怼”广告
〔PPT〕 广告案例展示了百事可乐的吸管拒绝插入可口可乐的易拉罐,以及百事可乐披着印有可口可乐标志的披风庆祝恐怖的万圣节。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回答〕 百事可乐在广告画面中直接使用了竞争对手可口可乐的标志性包装特征,并通过吸管抗拒、代表恐怖等创意,强烈暗示对手产品不如自己甚至是不好的。这种行为明显越过了合法比较广告的界限,构成了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主观贬低,违背了该法条关于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的规定。
抖音、多闪涉嫌窃取微信用户信息案
〔PPT〕 抖音从微信、QQ开放平台获取用户的头像、昵称等信息用于好友推荐,并共享给多闪使用。腾讯认为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及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裁定要求抖音、多闪停止共享用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回答〕 在这个涉及互联网营销和推广的案件中,抖音和多闪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跨平台违规获取并使用了腾讯平台耗费资源建立的用户关系链数据。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也构成了搭便车和掠夺竞争对手商业资源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广告及商业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原则。
关于互联网平台
概念与规范总结
〔PPT〕 互联网时代的广告面临新的挑战,包括定向广告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如通过cookies、地理位置收集信息,二次开发缺乏监督、APP自动唤醒跳转、网络弹窗关不掉等乱象。
医疗美容医院“弹窗广告”反复弹出
〔PPT〕 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了弹窗广告,虽然表面上标明了关闭标志并且能暂时关闭弹窗,但只要关闭一分钟后,该弹窗又会再次弹出,处于反复关闭反复弹出的状态。最终被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回答〕 法律要求一键关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浏览体验和选择权,避免网络广告强行霸屏。该医疗美容医院虽然做出了关闭按钮的假象,但利用技术手段让广告在一分钟后死灰复燃,导致用户需要不断分心去关闭它。这严重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属于变相剥夺用户一键彻底关闭的权利,是对第四十四条的恶意规避,因此被依法定性为违法行为。
携程APP“大数据杀熟”第一案
〔PPT〕 胡女士是携程APP的钻石贵宾客户,她通过携程预订酒店支付了2889元,但退房时发现酒店实际发票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认为携程利用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给她打上高净值客户的标签并报出高价,构成大数据杀熟及欺诈。法院最终认定携程存在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回答〕 携程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方,利用掌控的数据优势,向同一用户展示与其他用户截然不同的、高昂的定制化价格页面。这种不透明的算法定价机制,隐瞒了真实的房源价格体系,向消费者传递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价格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信任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直接违反了广告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原则。
关于虚假与误导性宣传
小米SU7 Ultra碳纤维挖孔机盖车主维权案
〔PPT〕 山东菏泽车主王先生于2025年3月与济南小米景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小米SU7 Ultra购车协议,高价选配价值42000元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小米官方此前宣传该挖孔机盖具备双风道空气动力学导流、散热功能性作用,完全匹配原型车结构。车主提车核验后发现,量产车型挖孔机盖仅为外观装饰结构,开孔并未与车身风道连通,不具备官方宣传的空气动力学导流功能,与宣传参数、性能描述严重不符。随后车主依法起诉。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后作出核心认定:小米汽车相关宣传用语存在明显夸大成分,济南经销商业宣传行为违背民事交易诚信基本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案涉机盖属于车辆外观选配附件,不影响整车核心行驶功能,未造成购车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和欺诈。最终一审判决解除购车协议,返还车主2万元购车定金,驳回车主三倍惩罚性赔偿等诉求。该案例违反了广告真实性伦理原则,构成误导性宣传。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在本案中,小米官方对“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空气动力学导流功能进行了明确的宣传,但实际交付的量产车配件仅有装饰作用。这种夸大产品实际性能、将不具备的功能作为核心卖点进行包装的行为,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了引人误解的内容,导致车主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基于此做出了高价选配的决定。虽然法院在民事合同纠纷层面认定其未达到“欺诈”的严重程度,但在广告合规与伦理的视角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法律原则,违背了商业宣传的真实性底线。
关于3.15晚会典型违规案例
“听花酒”违法夸大宣传案
〔PPT〕 2024年3月15日晚会曝光了“听花酒”案例。这是一款高端商务白酒,售价高达每瓶5.86万元。其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此酒可以调节心脑血管、调动免疫力、改善睡眠、降低焦虑感,甚至连提升性能力、抗癌的功能都被吹出来了。节目播出后,市场监管局迅速召开紧急会议,对涉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扣涉案产品并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听花酒作为一款普通的白酒,在本质上属于食品(酒类),根本不具备任何医疗或保健资质。其在广告宣传中大肆宣称“调节心脑血管”、“抗癌”等明显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严重越过了法律的红线。这不仅触犯了第十七条关于非医疗药品类产品禁止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绝对禁令,同时其编造的荒谬功效也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严重欺骗与误导,属于极其恶劣的虚假广告行为。
360搜索与UC浏览器发布虚假医药广告案
〔PPT〕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360搜索医药广告造假链条,UC浏览器涉及为无资质公司投递虚假医药广告。经查,涉案广告代理商在代理并上传广告过程中,需要通过系统提交给平台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但平台公司未落实广告审核制度,未对已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造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360搜索的运营方依法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UC浏览器的运营方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0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作为互联网搜索与信息分发平台,360搜索和UC浏览器在获取巨额广告收益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起信息传播“守门人”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平台方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对代理商提交的医药类高风险广告未严格执行法定审查,未有效查验广告主的真实资质和合法批文,导致大量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虚假医药广告流入市场。平台未尽到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事前审核与核对义务,因此必须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失职行为承担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小米SU7 Ultra碳纤维前舱盖案的更多探讨
〔PPT〕 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证据质证后作出核心认定:小米汽车相关宣传用语存在明显夸大成分,济南经销商业宣传行为违背民事交易诚信基本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案涉机盖属于车辆外观选配附件,不影响整车核心行驶功能,未造成购车合同根本目的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3]。该案例存在的问题包括:1. 违反广告真实性伦理原则,构成误导性宣传;2. 广告主未尽诚实信用与信息透明义务;3. 创始人背书放大了伦理失范的负面影响;4. 广告传播全链条的伦理把关缺失 [3]。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从课件的额外内容可以看出,小米案例被专门放在了广告伦理道德的维度进行了深度剖析。法院在民事诉讼层面,并没有认定小米构成严重的欺诈或根本违约,而是判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课件引用此案不仅是为了说明其宣传夸大,更是为了强调:即使一个商业宣传在法律上逃脱了欺诈的严厉定性,它依然严重违反了该法条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广告的真实性伦理。同时,课件还特别强调了创始人背书在放大这种伦理失范负面影响中的作用,说明企业高管在做产品宣传时,其伦理底线和信息透明的义务应当比一般广告更为严格。
关于携程APP“大数据杀熟”案的更多探讨
〔PPT〕 二审法院追认胡女士具有非必要个人信息使用拒绝权 [1]。法院认定携程存在如下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1. 携程公司“强制且不指明具体内容”的信息收集方式不当;2. 携程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超出了最小范围之限;3. 携程公司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未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1]。一审法院认定携程作为中介合同中的中介方,未能向胡女士尽到充分的报告义务,反而报出高于市场价格2倍的价格,对胡女士构成欺诈 [5]。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携程公司向用户做出低价承诺已获得用户信赖,却未告知消费者其业务分布情况,违法其告知义务,使得胡女士陷入对对象的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此外,作为平台主体,携程公司怠于对第三方代理商房源价格进行监管,因此认定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2]。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回答-新创建的内容〕 在课件中,携程案绝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虚假宣传案例,它更是作为探讨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例(大数据杀熟第一案)来展示的。它揭示了定向广告背后的核心乱象:平台在未经用户充分同意的情况下,过度收集、滥用用户个人特征数据,剥夺了消费者拒绝非必要个人信息使用的权利。此外,判决原文进一步指出了互联网平台的特殊中介责任与监管义务。携程不仅仅是发布了引发误解的价格,更是违背了作为中介服务商的如实报告义务和平台监管义务,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了真实的房源价格,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这在法律上直接被定性为欺诈,必须依据上述法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关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条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二、关于代言人相关的法条
第二条第五款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条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法条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五、关于虚假与误导性宣传相关的法条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3.15案例特定违规及发布者责任相关的法条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